从法律的角度看,出卖不存在标的物的合同通常是有效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说法,大家签买卖合同的时候,只要签合同的人有足够的能力对自己的行为负责,表达的是自己真实的想法,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里的硬性规定,也不违背社会的公序良俗,那这个合同就是有效的。
这里要特别注意,判断合同有没有效力,不是看标的物是不是真的存在。就算在签合同的时候,出卖人卖的东西根本就不存在,也不影响合同本身的有效性。也就是说,东西有没有,不决定合同是否可以生效。
但是,要是合同虽然有效,可出卖人手里根本没有约定的标的物,没办法交给买受人,这可就属于出卖人违约了。碰到这种事儿,买受人也有办法维护自己的权益。要是合同里提前约定了违约了要怎么办,像给违约金之类的,那就按照约定来。要是合同里没提这事儿,买受人也可以让出卖人赔偿自己因为对方违约受到的损失。
给大家提个实用建议,在签买卖合同的时候,最好能把违约的事儿写清楚,包括违约金的数额或者计算方法。这样一来,万一出了问题,双方都能明明白白的,也好解决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