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款归还不必然按照诉讼先后顺序。
要是债务人财产足够清偿全部债务,就不存在按顺序受偿的问题,债务人可以自己决定还款对象。
若债务人财产无法清偿全部债务,分几种情况。要是参与分配的债权人均无担保物权,按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是执行措施先后顺序,而非诉讼先后顺序。若多个债权人在不同法院起诉,进入执行阶段后,会综合考虑各法院执行措施时间。
当有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参与分配,有担保物权的债权优先于普通债权受偿。设有抵押、质押等担保的债权,先从担保财产中清偿,剩余财产再清偿普通债权,这种情况也不单纯按诉讼先后顺序。
另外,若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要按破产财产分配顺序清偿。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接着依次是职工工资等、社会保险费用和税款、普通破产债权,也并非按诉讼先后顺序。
遇到债务清偿问题,债权人要及时关注债务人财产状况和执行进展。若涉及担保物权,要及时主张权利。若债务人破产,要按破产程序申报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