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上,一般情况下,案件被视为撤回起诉后还能再次起诉。
在民事诉讼里,法院会按撤诉来处理的情况主要有两种。一是法院给原告发了传票,让其出庭,但原告没有正当理由就是不来,或者在庭审过程中,没经过法院允许就中途退庭。二是原告应该预先交案件受理费,可他没交,法院通知后还是不交,或者申请减少、延缓、免除费用没获得批准,仍然不交。对于这类被视为撤回起诉的案件,如果当事人再次起诉,法院是会受理的。因为撤诉其实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一种处理方式,并不意味着他放弃了实体权利。只要当事人再次起诉时,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比如原告得和这个案子有直接利害关系,要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以及事实和理由,而且这个案子得在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内,属于受诉法院管辖,法院就会受理这次诉讼。
不过在行政诉讼中,如果原告没在规定时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不申请缓交、减交、免交,或者申请没获批准,就会按自动撤诉处理。之后要是原告以同样的事实和理由重新起诉,法院通常是不会受理的。但要是按撤诉处理的裁定的确有错误,原告可以申请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