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提出异议,主要有执行行为异议和执行标的异议,这两种异议的处理方式不一样。
如果是执行行为异议,就是被执行人觉得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而提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法院会在收到书面异议那天起十五天内审查。要是理由成立,就会裁定撤销或者改正执行行为;要是理由不成立,就裁定驳回。要是被执行人对裁定不服,能在裁定送达那天起十天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要是执行标的异议,即被执行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所有权,或者有其他能阻止执行标的转让、交付的实体权利而提出来的。法院同样在十五天内审查,理由成立,就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就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如果觉得原判决、裁定有错,就按审判监督程序处理;要是和原判决、裁定无关,可以在裁定送达起十五天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在法院审查期间,双方都要提供相关证据支持自己的说法,这样法院才能准确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