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事诉讼里,评判物证和人证的效力,要结合具体案件情况判断,它们没有绝对的谁高谁低。
先说说物证,它是靠自身的外部特征、物质属性还有存在状况等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物品或痕迹。它的优点是比较客观、稳定。要是物证来源合法,和要证明的事实有很强的关联性,还能清楚反映案件关键事实,那它的证明力一般就比较高。就像在合同纠纷里,双方签的原始合同作为物证,能直接证明合同约定了啥。
再看人证,也就是证人证言,是证人把自己了解的案件情况跟法院说。人证很直观、生动,能提供物证体现不出来的细节。但它受证人的主观因素、感知能力,还有和当事人有没有利害关系等影响,所以证明力不太确定。要是证人跟当事人没啥利害关系,而且能清晰、完整讲出自己经历的事,那他的证言证明力就高。
法律规定,法院会按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会依照法律规定,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来判断证据有没有证明力,证明力有多大。要是物证和人证能互相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那它们的证明力会大大增强。但要是两者有矛盾,法院就会结合其他证据综合着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