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执行结束后要是发现有漏罪,得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咱们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来处理。
要是刑罚都执行完了才发现漏罪,只要这个漏罪还在法律规定的追诉时效范围内,那就得单独对这个漏罪开展侦查、起诉和审判工作,之后按照审判结果来执行相应的刑罚。这是因为前一个犯罪的刑罚已经执行完了,就不能再用数罪并罚的办法了。打个比方,前面的罪执行完刑罚后,发现有个诈骗罪之前没处理,而且这个诈骗罪还在追诉时效内,那就单独给这个诈骗罪定罪量刑然后执行。
2、要是在法院宣告刑罚之后,刑罚还没执行完的时候就发现了漏罪,但是在执行过程中因为疏忽没有处理,那就得按照《刑法》里数罪并罚的原则来操作。也就是先对这个漏罪做出判决,然后把前面那个罪和这个漏罪判的刑罚合在一起,按照数罪并罚的规定,确定最终要执行的刑罚。之前已经执行过的刑期,要算在新判决确定的刑期里面。
对于刑罚执行完后发现的漏罪,关键看是不是过了追诉时效,以此来决定要不要单独追究;而对于执行过程中发现却没处理的漏罪,就得按照数罪并罚的规则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