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被法院裁定不准执行的补偿决定,通常是无效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院要是裁定不准予执行,得说明理由,并且在五天内把裁定送达给申请的机关。
2、补偿决定是行政机关作出的、能强制实施的行政行为,主要是为让房屋征收等工作顺利开展。要是法院裁定不准执行补偿决定,那就说明这个补偿决定在合法性、合理性等方面有问题,不满足强制执行的法律条件。
3、从法律效力上看,法院的裁定很权威。一旦裁定不准执行补偿决定,那这个补偿决定就没办法通过法院的强制执行程序来实施了,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否定了补偿决定的强制效力。
4、作出补偿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在法定的救济期限内,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要是在期限内没申请复议,或者复议后维持了原裁定,行政机关就得重新审查和处理这个补偿决定,再作出合法有效的行政行为。当下,随着法治社会建设的推进,对于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会越来越严格,行政机关在作出补偿决定等行政行为时,更要注重程序和实体的合法合规,以避免被法院裁定不准执行的情况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