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议机关一方面应据此调解,不能滥用调解制度;另一方面应当总结实践经验,考虑到调解对解决行政争议和相关民事争议的有利性,不要把调解范围仅限于《条例》所规定的两类案件,应进一步探索扩大调解制度的适用范围,解决实际问题。从我县适用调解手段处理行政复议案件看,主要是:
你好,关于你的运用行政调解化解行政复议的问题有以下内容回答
第
一,行政争议涉及到民事内容的,如涉及自然资源所有权、使用权权属的行政裁决、行政确权的复议案件。
第
二,具体行政行为存在,不影响实体处理结果的,程序瑕疵案件。
第
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不合理的案件。
第
四,涉及到相对人众多、争议标的较大、行政法律关系同民事法律关系交织在一起的涉及到群体性事件和社会稳定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