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司经营中,以公司名义贷款,股东是否要担责不能一概而论,得根据不同情况来判断。
正常来说,公司就像是一个有独立“人格”的个体,它要用自己的全部财产去偿还债务。当公司贷款时,这笔债务自然由公司来还。而股东呢,只要按照公司章程规定,把自己该出的钱都出了,并且没有干那种利用公司独立地位和自己有限责任去损害债主利益的事儿,那股东就不用为公司贷款额外负责,最多就是以自己当初承诺出的钱或者认购的股份为限来承担责任。
不过,有些特殊情况股东就得担责了。要是股东没按章程规定把钱出够,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偷偷把自己出的钱拿走,这就属于出资不实或者抽逃出资。一旦公司还不上贷款,债主就有权要求股东在没出资或者抽逃出资的本金和利息范围内,对公司还不上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还有一种情况,就是股东故意利用公司独立地位和自己的有限责任来逃避债务,严重损害了债主的利益,比如股东和公司的钱都搅和在一起,业务也分不清,让公司没办法独立承担责任,这种情况下股东就得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给股东们提些实用建议,一定要按照公司章程足额出资,别想着抽逃资金;要保证公司财产和自己的财产分开,业务也独立,避免出现财产和业务混同的情况。这样才能在公司贷款时,合理规避不必要的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