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没有现金交易、只有物品往来的情形下,如何认定受贿是很多人关心的问题。下面从几个关键方面说说。
首先,受贿主体得是国家工作人员,像国家机关里从事公务的人员就属此类,若不是这身份,一般不能认定为受贿。
其次,看国家工作人员有没有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利。“利用职务便利”就是利用自己主管、负责或承办某项公共事务的职权和相关便利条件。为他人谋利有承诺、实施和实现这三个阶段,只要有其中一个阶段的行为,比如收物品时承诺给人办事,就算满足条件。
再者,要确定收受物品的价值。通常按市场价格算,若物品有有效价格证明,就按证明价格来;要是没有有效价格证明,或者按证明价格算明显不合理,那得委托估价机构来估价。
最后,主观故意也不容忽视。国家工作人员得明知收物品和自己职务行为相关,得有权力和物品交易的主观故意。要是因为私人交情收物品,又没打算利用职务便利给对方办事,那就不构成受贿。
总之,要综合上述各方面情况,当证据确实充分、能排除合理怀疑时,才能认定受贿行为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