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业往来或其他民事活动中,有时候双方会约定仲裁条款,之后一方却向法院申请支付令。这种情况下,法院一般会就具体情形来处理。
仲裁协议是有排除法院司法管辖的作用的。要是双方之间存在一份有效的仲裁协议,这份协议明确规定了把争议交给仲裁来解决。当一方去法院申请支付令时,法院一旦发现存在这样的仲裁协议,就会对其进行审查。要是仲裁协议是有效的,法院就会裁定不受理支付令申请。这是因为支付令是法院借助司法程序来督促债务人还钱的办法,而有效的仲裁协议已经把法院对这个纠纷的管辖权给排除了。
还有一种情况,要是法院在不知道有仲裁协议的情况下已经发出了支付令。当债务人提出异议,并且经过审查发现仲裁协议确实是有效的,那么法院就得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也就自动失效了。这时,双方当事人就得按照仲裁协议的约定,把纠纷交给仲裁机构去处理。
给大家提个实用的法律建议:在约定了仲裁条款之后,除非有特殊情况,最好还是按照约定通过仲裁来解决纠纷,别轻易去申请支付令,不然可能会浪费时间和精力。如果不确定仲裁协议是否有效,也可以先咨询专业的法律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