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中,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追加第三人。追加第三人有两种法定情形,分别是有独立请求权和无独立请求权。
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是对原、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请求权。打个比方,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里,第三人要是主张房屋所有权归自己,那么他对原被告争议的房屋就有独立请求权。这种情况下,第三人能以提起诉讼的方式参加到已开始的合同纠纷诉讼中,成为诉讼当事人来主张自己权利。
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是对当事人双方诉讼标的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人。比如连环买卖合同纠纷中,中间的供货商对原、被告争议标的没有独立请求权,可案件处理结果可能影响其债权债务关系。这时,法院可以依职权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其也能自行申请参加。
追加第三人一般要在诉讼开始后、法庭辩论终结前进行。具体做法是,由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申请,然后由法院审查决定是否追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