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盗用公章签的合同,效力得根据不同情形来判断。要是对方不知道,而且按常理也不应该知道公章是被盗用的,那就会构成表见代理。按照《民法典》的说法,要是有人没有代理资格,或者超越了代理权限,又或者代理权限已经结束了,却还以他人名义实施代理行为,而交易的另一方有合理的理由觉得这个人有代理资格,那这个代理行为就有效。这种情况下签的合同,对被盗用公章的人可能有约束力,被盗用方得履行合同里的义务,不过之后可以找盗用公章的人赔偿自己的损失。举个例子,盗用者拿着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文本,而这个文本以前还正常用来和对方签过合同,对方是出于善意,而且没有过错地认为盗用者有代理资格,那这份合同就可能是有效的。
2、如果对方明知道或者按道理应当知道公章是被盗用的,那就不能构成表见代理了。这种情况下签的合同,对于被盗用公章的人来说是没有效力的,在被盗用者和对方之间,这个合同从一开始就是无效的。但这份合同在盗用者和对方之间,可能会按照相关规定来处理。要是合同满足生效的条件,在他们双方之间就可能有效,对方可以依据合同向盗用者主张自己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