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破产案件里,即使破产费用不足,也有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一债会)的可能。
一债会由人民法院召集,在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召开。它是破产程序的关键环节,目的是核查债权、决定债务人是否继续营业等重要事项。
法律规定,破产费用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要是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管理人应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但这不代表一债会肯定开不了。
若债务人仍有一定财产可处置来支付会议必要开支,或者债权人愿意垫付费用以推动破产程序、了解债权情况,一债会就能正常召开。
然而,要是实在没途径解决费用问题,导致无法组织安排会议,一债会可能开不了。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一般会依职权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所以,相关利害关系人应当关注债务人财产状况。若有财产可处理用于会议开支或能协调债权人垫付费用,要积极推动一债会的召开,保障破产程序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