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当事人申请撤诉,案件受理费通常减半交纳。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以调解方式结案或当事人申请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案件受理费是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向法院交纳的费用。
比如某案件,原告起诉时交了全额案件受理费,后决定撤诉且获法院准许,就符合减半交纳规定。
若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身已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撤诉时不再二次减半。要是原告部分胜诉、部分败诉,法院会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法院会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至于其他诉讼费用,像证人、鉴定人等在法院指定日期出庭产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等,一般按实际发生情况由相关责任人承担,撤诉通常不影响这部分费用的承担规则。所以,当事人申请撤诉时,要清楚案件受理费的减半规定,以及其他诉讼费用的承担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