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特别授权代理,指的是代理人得到委托人特别授权后,能在代理权限里实施一些涉及实体权利的重大诉讼行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特别授权代理权限有这些方面。
代理人能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也就是在诉讼中,代理人可以承认对方部分或全部诉讼请求,放弃己方提出的某些请求,还能对原有诉讼请求进行变更。
代理人可以进行和解。他能代表委托人与对方就争议事项协商,达成和解协议来终结诉讼程序。
若符合反诉条件,代理人能以委托人名义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出和本诉有关的独立反请求,即提起反诉。
一审判决或裁定作出后,委托人不服,获得特别授权的代理人可依法提起上诉。
特别要注意,特别授权得有委托人明确授权意思表示,要在授权委托书中写清楚授权事项和范围。要是只写了“全权代理”,没明确列举上述特别授权事项,一般算一般授权,代理人没权实施这些涉及实体权利的重大诉讼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