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执行公务期间被人拍照,一般是不构成侵犯肖像权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要认定侵犯肖像权,得满足两个条件,一个是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另一个是未经肖像权人同意,用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而执行公务是具有公共利益性质的公开活动。
在执行公务的场景里,公众对这类活动有知情权和监督权。拍照的人大多是为了记录、监督或者传播公共信息,既不是为了营利去用照片,也没有对肖像进行丑化、污损等侵害行为。所以,这样的拍照行为通常不满足侵犯肖像权的条件。
但也有特殊情况,如果拍照者把照片拿去营利,像用于商业广告,或者对照片恶意丑化、歪曲等,那就有可能构成侵犯肖像权了。一旦出现这种情况,被拍照的公务人员可以要求对方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要是造成了损失,还能要求对方进行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