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书生效后,在一些特定情况下是能够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要是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够偿还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而它的股东还有没缴清的出资,申请执行人就可以申请把这个股东追加为被执行人,让其在没缴纳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
还有一种情况是股东抽逃出资。就是公司成立之后,股东没有经过法定程序就把出资抽走了,还损害了公司的权益。这时候,如果公司财产没法偿还债务,申请执行人就有权申请追加抽逃出资的股东为被执行人,让其在抽逃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
另外,对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如果它的股东没办法证明公司财产和自己的财产是相互独立的,申请执行人也能申请追加这个股东为被执行人,让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要是想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申请人得向执行法院提交书面申请,并且提供相关证据。之后,执行法院会对申请进行审查,必要的时候还会举行听证,最后根据审查结果来裁定是否追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