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首封法院对财产进行拍卖后,财产分配得根据被执行人的身份来处理,主要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被执行人是公民或其他组织,另一种是企业法人。
如果被执行人是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当他们的财产没办法还清所有债务时,那些已经拿到了关于金钱债权执行依据的其他债权人,就能申请参与分配该被执行人的财产。首封法院就得制定财产分配方案,让各个债权人按照债权比例来获得赔偿。不过,有担保物权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要比普通债权先获得赔偿。要是有好几个债权人,他们手里有多份生效法律文书,都要求同一个被执行人还钱,而且这些债权人对执行的标的物都没有担保物权,那这时候就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来获得赔偿。
要是被执行人是企业法人,情况又不一样。要是企业的财产够还清全部债务,那首封债权人就有优先获得赔偿的权利。但要是企业财产不够还清全部债务,当事人不同意把案件移交给破产程序,或者被执行人住所地的人民法院不受理破产案件,执行法院在处理拍卖所得财产时,会先扣除执行费用,再还清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剩下的对于普通债权,就按照财产保全和执行过程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先后顺序来赔偿。要是企业进入了破产程序,那就按照破产清偿的顺序来分配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