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定首封财产优先受偿权要分不同情况。
在执行程序里,要是首封债权人是有担保物权等法定优先受偿权的主体,像抵押权人、质权人、留置权人,那他们的优先受偿权按相关法律来定。财产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按法定顺序让他们优先受偿。
若首封债权人没有法定优先受偿权,一般来说,首封不意味着就能优先受偿。在参与分配程序中,普通债权原则上按占全部申请参与分配债权数额的比例受偿。不过在实际中,有些法院会给首封债权人一定比例的额外分配,鼓励他们积极找财产线索。
要是债务人是企业法人,并且符合破产条件,但当事人不申请破产或者法院不受理破产案件,执行法院对执行变价所得财产,先扣除执行费用,清偿优先受偿的债权,剩下的普通债权,按财产保全和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先后顺序清偿。
确定首封财产优先受偿权,要依据具体案件情况。结合担保物权等法律规定、参与分配规则,以及债务人主体性质等因素,综合起来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