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未经股东会决议就作出担保,这担保是否有效得看具体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相关司法解释,公司对外担保时,如果相对人是善意的,那担保合同就有效;要是相对人不是善意的,担保合同则无效。
啥算相对人善意呢?就是在签担保合同的时候,相对人不知道也不应该知道法定代表人越权了。通常,相对人要对公司决议进行合理审查,像看看决议的形式、签字等是不是符合公司章程规定。要是相对人已经尽到合理审查义务,就算公司实际上没开股东会或者决议有问题,担保合同依然有效。这种情况下,公司得承担担保责任,之后可以找越权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要是相对人明明知道或者应该知道法定代表人越权,却不审查公司决议,或者审查时明显马虎,那就不算善意,担保合同也就无效。对于合同无效的后果,公司和相对人要按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要是公司有过错,可能要承担不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二分之一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