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仲裁案件里,要是邮寄送达时对方拒收,一般会当作已经送达处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如果受送达人或者和他住一起的成年家属不接收诉讼文书,送达的人可以找当地基层组织或者受送达人单位的代表来,讲清楚情况,在送达回证上写清楚拒收原因和日期,然后送达人、见证人签字或者盖章,把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处;也能把诉讼文书留在住处,用拍照、录像的办法记录送达过程,这样就算送达了。
2、在实际的仲裁操作中,要是邮政部门按照当事人确认的送达地址去送文书,受送达人拒收,依据仲裁规则并且参照上面说的法律原则,通常也会认定文书已经送达。不管受送达人因为什么原因拒收,这都说明他已经知道有送达这回事了,拒收并不影响对送达效力的认定。
3、送达完成意味着法律程序能正常进行下去,相关文书就被认为有效传达给了对方,受送达人得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所以,仲裁案件中邮寄送达被拒收,一般能认定送达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