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打官司的时候,是可以对诉讼标的进行变更的,不过得按照法律规定来。
原告在诉讼里有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的权利。通常在一审法庭辩论结束之前,原告能对诉讼标的做出变更。这就好比当事人在这场法律“游戏”里,能依据案件的发展、手里掌握的证据等情况,来调整自己的诉求。这也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处分权。
但要是变更诉讼标的,法院会重新确定举证期限。这么做是为了给对方当事人足够的时间准备,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
不过,法院也不是一定会准许变更诉讼标的。要是变更会让诉讼时间拖得很长,给对方当事人带来不合理的麻烦,或者影响到诉讼程序正常进行,法院就可能不答应。比如说,快到庭审结束了,原告突然提出一个重大的、能让案件审理方向彻底改变的诉讼标的变更,考虑到诉讼效率和公平,法院很可能不支持。
进入二审程序后,原则上不能变更一审的诉讼标的。因为二审主要是看一审的判决对不对。但如果有法定情形,并且经过对方当事人同意等特殊情况,还是可以变更的。
法律建议:原告如果想变更诉讼标的,尽量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要充分考虑变更的必要性和合理性,避免给对方造成不合理负担。被告面对对方变更诉讼标的,要合理利用重新确定的举证期限,维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