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湖北地区人身损害赔偿中的营养费,一般参照每天二十元到五十元之间,具体由法院结合伤情、医疗机构意见和当地生活水平酌定,二零二六年并无全省统一固定数字。营养费需有医嘱加强营或鉴定意见支持,不是想主张就有。计算方式多为:营养期天数乘以每日标准,营养期可由司法鉴定确定。建议:受伤后让医院在病历或诊断证明中写明需要营养补充,必要时做三期鉴定(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起诉时按鉴定意见主张,并参考湖北省高院历年判例的每日标准。单纯口头说要营养费,法院可能不支持,证据是关键。除营养费外,人身损害还可主张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构成一个完整赔偿清单。营养期、误工期、护理期最好通过司法鉴定一次性确定,避免对方对天数扯皮。湖北各地法院每日标准略有差异,可参考当地近年同类判决。若双方协商,可在鉴定意见基础上适当让步促成快赔。务必让医疗机构在病历中明确加强营养字样,这是营养费获支持的前提,缺了这行字往往得不到法院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