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重整中,融资债权受偿顺位由相关法律和具体情况决定。
有担保的融资债权优先受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对特定财产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就该特定财产优先受偿。清偿时,有担保债权先就担保物清偿,若担保物价值够,债权可完全清偿。
普通融资债权的受偿顺位靠后。在还清有担保的融资债权、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才会清偿普通债权。普通债权按比例分配,所有普通债权人按各自债权占全部普通债权总额的比例获偿。
职工债权优先于普通债权。所欠职工工资、医疗及伤残补助、抚恤费用等,还有按规定应支付的补偿金等债权,清偿顺序靠前。
重整计划中,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可调整融资债权受偿顺位,但调整要合法且不能损害债权人权益。
确定融资债权受偿顺位,要综合考虑法律规定、担保情况和重整计划安排等因素。债权人遇到相关问题,应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依据法律维护自身权益。在参与债权人会议时,积极表达意见,以保障受偿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