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个人借款时盖了公章,债务的认定得看具体情况。
要是借款的个人是公司法定代表人,他以自己名义借了钱还加盖公章,而且钱都用在公司生产经营上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出借人能要求公司和这个法定代表人一起还钱。毕竟公司从这笔借款里得到了好处,让它承担责任也是公平合理的。比如法定代表人借了钱去买公司生产用的原材料,那公司就脱不了关系。
要是借款的人不是法定代表人,不过他加盖公章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也就是让出借人有理由相信这人有代理公司借款的权力,那公司就得还钱。比如说这人拿着公司介绍信去借钱,出借人自然会以为他是代表公司的。公司还完钱后,可以去找这个没代理权的人追讨。出借人判断是不是表见代理,就看看有没有能让人觉得他有代理权的迹象,像上面说的介绍信,而且自己有没有疏忽大意。
要是这人没经过公司授权就盖公章借钱,又不构成表见代理,一般公司不用还钱,得个人来还。但要是公司对公章管理特别不负责,像随便放着公章,用章也不认真审批,那公司可能就得根据过错大小承担一部分补充赔偿责任了。
法律建议:出借人借款时要仔细确认借款人身份和借款用途。公司得严格管理公章,建立规范的用章审批制度,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