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约定里同时选了仲裁和法院管辖,处理方式在法律和司法实践中是不一样的。按照司法解释,如果仲裁协议写了既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又能向法院起诉,那这个仲裁协议就是无效的。不过要是有一方去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了,而另一方没在仲裁法规定的期间内提异议,那就另当别论了。
一般来说,“或裁或审”这种条款会被认定无效,当事人只能去法院打官司解决纠纷。在实际操作时,如果一方申请仲裁了,另一方在仲裁庭第一次开庭前没对仲裁协议效力提异议,之后又跑去法院说仲裁协议无效,法院是不会支持的。这其实就相当于双方用行动让仲裁协议有了效力。
要是合同里有这种约定,当事人可以重新商量,一致决定用仲裁还是诉讼来解决纠纷。要是商量不出新结果,想通过仲裁解决的一方得保证对方不提管辖权异议,不然就只能去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走司法程序解决纠纷了。所以大家签合同的时候,在纠纷解决方式这块可得想清楚、写明白,避免后面出现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