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债权人代位权纠纷里,举证责任是这样分配的。
债权人要承担三方面的举证责任。一是证明和债务人之间有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得拿出借条、借款合同、转账记录、发票等证据,来证实债权真实存在,以及金额、履行期限等情况。二是证明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比如提供债务人应向次债务人主张权利却没采取有效措施的证据,像通知、催款函等。只有债务人不以诉讼或仲裁方式向次债务人主张权利,才算“怠于行使”。三是证明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的行为给自己造成了损害,也就是因为债务人不主张权利,自己的债权有无法实现的风险。
次债务人要证明两方面内容。一方面要证明和债务人之间不存在债务关系,或者债务已履行完毕,可能要出示合同履行凭证、付款记录等证据。另一方面,如果对债权人主张的债权数额有异议,要提供证据说明实际数额。
法院会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进行审查判断,按照“谁主张,谁举证”原则,确定各方应承担的法律后果。所以,债权人、次债务人都要重视证据收集和提供,以保障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