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核心依据,是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后纳入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要点三条:第一,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一方事后追认的债务,属共同债务;第二,一方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如买菜、医疗、子女教育),推定为共同债务;第三,一方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大额举债,原则上不算共同债务,除非债权人能证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简单说,小额家用默认共担,大额私借谁借谁还,除非能证明用在家里。建议:配偶大额举债时尽量不签字、不追认;被追偿时举证该款未用于家庭。该解释保护了未举债一方的权益,关键看用途和意思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