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保证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判断保证人是否承担一般保证责任,有以下方法。
先看保证合同约定。要是合同写明,只有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或无力偿还时,保证人才担责,那就是一般保证。这里要注意,“不能履行”和“不履行”不同,“不能履行”指债务人客观上没了履行能力。
若保证合同对保证方式没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按现行法律,保证人承担一般保证责任。这和旧规定不同,旧规定约定不明时推定是连带责任保证,现在的规定更保护保证人权益。
还能从权利方面判断。一般保证的保证人有先诉抗辩权。就是说,债权人没对主合同纠纷起诉或申请仲裁,没依法强制执行债务人财产并确定其不能履行债务前,保证人可拒绝担责。但在几种情况下,保证人会丧失先诉抗辩权,比如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执行、法院已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财产不够履行全部债务或丧失履行能力,以及保证人书面放弃先诉抗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