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实际里,有几种情况可能会把判决日作为合同解除日。
第一种情况是,当事人一方没通知对方,直接通过起诉或者申请仲裁来主张解除合同,要是法院或仲裁机构认可了这一主张,正常来说合同是从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不过在打官司过程中,如果法院没办法根据送达情况准确确定合同解除时间,而且双方对合同解除时间争议很大,那法院可能会从公平原则出发,结合案件实际情况,把判决日认定为合同解除日。
第二种情况和合同履行状况有关。要是合同履行情况复杂,像持续履行的合同,很难确定因为违约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具体时间。以长期服务合同为例,一方的服务质量有问题,但不清楚从什么时候起这个问题严重到能让合同解除。这时,法院会综合全案的证据和事实,平衡双方利益,有可能把判决日当作合同解除日。
还有一种情况是,在诉讼中双方都拿不出足够证据证明合同应该在某个特定时间解除,但法院又得对合同解除问题做判决。为了解决纠纷,平衡双方权益,法院也可能基于实际情况把判决日当作合同解除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