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股东私自用公章签合同,它有没有效要根据不同情况来定。
对于善意的合同相对方,也就是对方并不知道,也没办法知道股东是私用公章来签合同,而且有合理的理由相信该股东有代表公司做决策或代公司签约的权力。按照《民法典》里的规定,这就构成了表见代理或者表见代表,这时合同是有效的,公司就得履行合同里的责任。好比合同的各项条款都很完备,交易过程也符合正常的商业习惯,相对方是基于正常的信任签了合同,这种情况下公司不能以股东私用公章为理由,说合同无效。
2、如果相对方不是善意的,也就是明明知道或者应该知道股东在私用公章,没有代表公司决策或代签合同的权力,还和对方签合同,这样的合同对公司是没有效力的。像相对方在签合同的时候就知道这个股东和公司有矛盾,没有正当理由使用公章,还和他签合同,那公司不用承担责任,后果得由这个股东自己来承担。
3、要是股东的行为符合公司内部规定的授权,或者后来得到了公司的认可,那合同同样有效。公司不管是明确表示认可,还是用行动默认了这份合同,都得按照合同履行义务。
所以,判断股东私用公章签的合同是否有效,得看实际情况,并且结合相关证据来综合考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