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征管法》、《行政复议法》和《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试行)》的规定,税务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仅限于税务机关作出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主要包括:
(一)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
(二)税务机关作出的责令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行为
(三)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保全措施
(四)税务机关未及时解除税收保全措施,使纳税人等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行为
(五)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六)税务机关作出的税务行政处罚行为
(七)税务机关不予依法办理或答复的行为
(八)税务机关作出的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行为
(九)税务机关作出的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行为
(十)税务机关作出的其他税务具体行政行为
这就是我国税务行政复议中存在的问题的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