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要是用人单位有证据能证明终局裁决出现这些情况,比如适用法律法规确实有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没有管辖权,仲裁过程违反了法定程序,裁决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对方当事人隐瞒了会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仲裁员在仲裁案件时存在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等行为,就可以在收到仲裁裁决书那天开始算的三十天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这里要特别提醒,这三十天可是除斥期间,不会因为任何原因而中止或者中断。要是超过了这个期限,用人单位就没办法再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了。
如果中级人民法院组成了合议庭,经过审查,发现裁决确实存在前面说的那些法定情形,就会裁定撤销裁决。一旦仲裁裁决被法院裁定撤销,当事人可以在收到裁定书那天起十五天内,就这个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常见的误区是,有些用人单位以为这个三十天期限可以像诉讼时效一样有中止和中断,结果超期了才发现不能申请撤销。所以,用人单位一定要注意这个时间限制,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