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司经营中,显名股东担责后通常能向隐名股东追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有限责任公司里实际出资人和名义出资人签合同,约定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受投资权益,名义出资人当名义股东。只要合同不存在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况,法院会认定合同有效。
要是显名股东按法院判决承担了责任,并且和隐名股东有有效的代持股协议,协议还明确了显名股东担责后的追偿事宜,那显名股东就能按协议向隐名股东追偿。就算协议没明确约定,按照公平原则,显名股东承担了本应由隐名股东承担的责任,也有追偿权。
但如果显名股东有过错,像违反和隐名股东的约定擅自做决策,导致自己承担责任,就可能影响追偿权的行使。这种情况下,要根据具体的过错程度来确定追偿范围。所以,显名股东在进行追偿时,要注意自身是否存在过错,避免因过错影响追偿权益。如果遇到复杂情况,建议咨询专业法律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