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注册商标三年未用,撤销决定通常有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注册商标,任何单位或个人可向商标局申请撤销。
商标局受理申请后,会通知商标注册人。注册人要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商标使用的证据材料,或说明不使用的正当理由。要是期满没提供使用证据材料,或证据材料无效,又无正当理由,商标局就会撤销该注册商标。
这里说的“使用”,涵盖把商标用在商品、商品包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用在广告宣传、展览等商业活动中。“正当理由”一般指不可抗力、政府政策性限制、破产清算等不可归责于商标注册人的情况。
要是商标注册人不服撤销决定,可在收到通知之日起的规定期限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若对复审决定仍不服,还能在规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所以,一般三年未用的注册商标被申请撤销,撤销决定有效。不过,注册人有申请复审和向法院起诉等救济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