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起人以设立中公司名义签订合同,效力要根据不同情况判断。
通常,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设立中公司名义对外签合同,公司成立后,合同相对人要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法院会支持。这是因为设立中公司是特殊组织形态,发起人是为设立公司实施行为,公司成立后,设立行为法律后果一般由公司承受,所以合同有效,由公司担责。
然而,若公司能证明发起人利用设立中公司名义,为自己利益与相对人签合同,公司可主张不担责,但相对人善意的除外。善意指相对人不知道且不应知道发起人是为自己利益签合同。
要是公司最终没成立,债权人要求全体或部分发起人对设立公司产生的费用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法院会支持。部分发起人担责后,可向其他发起人追偿。
总的来说,发起人用公司名义签合同大多有效,但特定情形下,效力要结合具体情况和相对人是否善意等因素综合认定。合同相对人签约时,要注意审查发起人签约目的,避免风险;发起人也要依法依规签约,保障公司和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