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超市门口摔倒,责任认定得看具体情况,这在法律上有明确规定。按照《民法典》,像超市这类经营场所,经营者有保障顾客安全的义务。要是因为超市的问题让顾客摔倒,那超市就得负责。
如果超市门口有积水、积雪没清理,地面湿滑却没有明显的提示,或者有障碍物没及时挪走,导致顾客不小心摔倒,这就说明超市没尽到保障安全的责任,要承担侵权责任。这时候顾客可以要求超市赔偿看病的钱、因为受伤耽误工作少挣的钱等合理的损失。
但要是顾客摔倒怪自己,比如走路不专心、在超市门口乱跑,或者自身身体不舒服等,超市没啥过错,那超市就不用担责。
还有一种情况,是第三人的行为造成顾客摔倒,比如有人把顾客推倒了,那这个第三人要承担侵权责任。要是超市没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也得在它能防止或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一定的补充责任,之后超市可以找第三人把这部分钱要回来。
所以,判断谁该负责,关键看超市有没有做好安全保障工作,以及顾客为啥摔倒。要是在超市门口摔倒了,顾客得赶紧把现场情况记录下来,像拍照、录像,这样以后要是需要维权,就有证据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