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对于出现工伤单位未及时申报的问题回答如下,“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在上述规定的时间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及《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用人单位未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提交工伤认定书面申请或延期认定申请的,从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止,期间发生的医疗费、伙食补助费、市外就医的交通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由用人单位承担。”的规定,用人单位为受事故伤害的职工申请工伤认定的期限是确定的,对于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的员工,如30日内事故责任未明确的,也应及时提出工伤认定的申请;在事故责任未明确以前,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作出中止的决定,但不影响工伤认定的申请的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