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法》第三条第五项规定了行政复议机构可以对被申请人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提出处理建议。根据这一规定,行政复议机关负责办理行政复议事项的部门,即行政复议机构对行政机关拒绝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按照规定期限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徇私舞弊、对申请人打击报复或者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等违反行政复议法的行为提出建议,是其必须履行的法定职责。行政复议机关内部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具体负责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其工作性质决定了它最能发现行政机关违反行政复议法的行为。为了使本章规定的法律责任能够落实,必须要建立一种追究法律责任的起动机制,行政复议机构发现违法行为后,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建议,由有关行政机关依照行政复议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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