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仲裁案子里,一般别把第三人列进来。和打官司不一样,仲裁这事儿得讲自愿,还得遵循契约相对性原则。仲裁是靠当事人之间的仲裁协议才启动的,这协议就对签协议的那俩人有约束作用。
2、从仲裁的程序设计方面讲,仲裁法里没明确说有仲裁第三人制度这回事。仲裁程序的开始、推进等都是根据当事人事先说好的仲裁条款或者后来达成的仲裁协议来的。第三人没参与签仲裁协议,不受这协议约束,要是随便把第三人弄进来,可能就违背了仲裁自愿的这个基础规则。
3、但有些特殊情况,要是当事人因为合同相对性被拉进仲裁程序,而且仲裁庭也同意了,那可能会有类似第三人参与仲裁的情况,不过这不算严格意义上的第三人制度。要是案子和第三方利益有关,当事人可以另外再去申请仲裁或者打官司来解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