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打官司时,有时会涉及指定管辖。指定管辖就是上级法院通过裁定,让下级法院来管某个案子。它主要在两种情况下适用。
一是有管辖权的法院因特殊原因没法行使管辖权。特殊原因分事实和法律两方面。像发生自然灾害、战争,法院客观上没办法办案,这就是事实上的原因;要是法院全体审判人员被申请回避,组不成合议庭审案子,这就属于法律上的原因。
二是管辖权有争议且协商不成。两个或更多法院对同一个案子的管辖权有争议,比如都觉得自己能管或者都觉得不该自己管,协商又解决不了,这时就得由争议双方共同的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在程序上,如果遇到上述情况,上级法院能主动指定管辖,下级法院也可以向上级法院申请指定管辖。上级法院指定管辖的裁定一作出,被指定的法院就有了这个案子的管辖权,其他法院就没权管了,当事人也不能再对管辖权提出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