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里,一般情况下,股东以认缴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担责,公司以全部财产对债务担责。不过在一些特定情形下,股东要承担无限责任。
要是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有限责任来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就得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也就是突破有限责任的限制,承担无限责任。像股东把公司财产和个人财产混在一起,随意挪用公司资金供个人消费,让公司还不起债,这时债权人能要求股东担责。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如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和自己的财产相互独立,就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为这种公司只有一个股东,缺少内部监督制衡,为防止股东滥用权利,股东无法证明财产独立的话,就得担无限责任。
公司设立时,股东没履行或没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之后公司财产不够清偿债务,那没履行或没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要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股东抽逃出资也会担类似责任,极端情况下可能担无限责任。
股东要规范自身行为,防止滥用权利以及确保履行出资义务。债权人注意在权益受损时依法维权,要求相关股东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