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代配偶签房屋买卖合同的规定,以前无权处分合同是效力待定合同,妻子同意或追认合同就有效,反之则无效。现在新的解释出来后,应该直接认定有效,但不见得产生物权变动的效果。也就是说,无权处分人可以在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的前提下出卖商品(包括房屋),签订了合同后,出卖人再去取得,然后履行合同。如果出卖人未能取得其已经出卖的商品,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即可。
所以,你可以主张你与丈夫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如果妻子不同意买房,你不能取得房屋,但可以要求丈夫承担违约责任,同时这个违约责任的承担还是夫妻共同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