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管辖地的确定得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判断。
先说法定追偿权纠纷,像《民法典》里规定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追偿这种情况,通常由被告住所地的法院管辖。要是被告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不一样,就由经常居住地的法院来管。这其实是遵循“原告就被告”这个常见的管辖原则,这么做方便后续诉讼程序的开展和执行。
要是追偿权纠纷是由合同引起的,比如在委托合同里,受托人承担责任后进行追偿。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可以通过书面协议,选择和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来管辖,像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的法院都可以。不过有个前提,不能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要是合同里对履行地点没约定或者约定不清楚,那得看争议标的情况。如果争议标的是给付货币,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就是合同履行地;要是交付不动产,不动产所在地是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的话,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是合同履行地。
另外,如果是担保物权追偿权纠纷,要是涉及不动产抵押,那就由不动产所在地的法院专属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