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签租赁协议,房东要不要担责得看具体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要是租赁期限超过6个月,就该签订书面协议。没签书面协议,又没法确定租赁期限的,就会被当成不定期租赁。但这可不代表房东一定就得担责,只是说明这种租赁关系比较特殊。
要是房东有下面这些情况,那就要担责了。首先,房子存在安全隐患,房东却没告诉租客,还因为这些隐患让租客受了伤或者损失了财产,房东就得担责。举个例子,房子电路老化,房东没及时修,结果引发火灾,让租客权益受损,这就说明房东没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得赔偿租客。其次,房东没有正当理由,就随便解除租赁关系,给租客带来了实际损失。比如租客为了配合房东解约,不得不搬家,产生了搬家费用,房东就得赔偿。
要是不存在上面说的这些侵害租客权益的情况,仅仅是没签租赁协议,一般来说房东不用担责。在不定期租赁关系里,租客和房东都能随时提出解除租赁,但得提前一段时间跟对方说。这样做能给对方留出合理的准备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