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托人侵权时,委托人是否担责,要区分不同情形。
一方面,受托人在委托权限内,以委托人名义行事致他人受损,一般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这是因为,在此情况下,受托人行为等同于委托人行为,基于委托代理关系,委托人要对受托人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后果负责。也就是说,这种情况委托人要承担侵权责任。
另一方面,受托人越权实施侵权行为,若委托人无过错,通常不用担责。可要是委托人在选任、监督受托人时有过错,像明知受托人没相应能力还委托,或者在受托过程中发现问题却不及时制止,那委托人得按过错程度担责。
另外,若委托事项本身违法,即便受托人按要求执行,委托人和受托人需承担连带责任。法律规定连带责任,是为保障受害人获得充分赔偿,也是为制裁违法委托行为。
总之,受托人侵权,要综合委托权限、委托人过错、委托事项合法性等因素,确定委托人是否担责以及担责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