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搞房地产开发的,要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和动工开发期限来开发土地。
要是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没动工开发,可征收不超过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百分之二十的土地闲置费;满二年没动工开发,可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不过,因不可抗力、政府或其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导致动工开发迟延的除外。
要是拿到土地证后一直不开工,土地管理部门会先调查核实情况,看看是否有合法的动工开发迟延理由。若不存在法定免责情形,土地管理部门会按程序决定征收土地闲置费或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要是土地使用者对相关决定不服,能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等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所以,土地使用者要按合同约定及时开发土地,避免出现闲置问题;若遇特殊情况无法按时动工,要及时收集保存好相关证明材料,以应对可能出现的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