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后,在法定情形下能更换管辖法院,主要涉及管辖权转移和管辖权异议。
先说管辖权转移。经上级法院决定或同意,案件管辖权可在上下级法院间转移,既可以从上级转到下级,也能从下级转到上级。上级法院有权审理原本属下级法院管辖的一审民事案件。若上级法院要把自己管辖的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法院审理,需报其上级法院批准。要是下级法院认为自己管辖的一审民事案件需上级法院审理,可报请上级法院。
再说管辖权异议。当事人觉得受诉法院或受移送案件的法院对案件没管辖权时,可以向这些法院提出不服管辖的意见或主张。当事人要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法院会对该异议进行审查。若异议成立,法院会裁定把案件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法院;若异议不成立,法院则裁定驳回。
所以,立案后若有法定情形,可通过管辖权转移或管辖权异议程序来更换管辖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