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打官司时,法院的选择有法定管辖和协议管辖两种情况。
先说法定管辖。按照法律规定,要是因为合同起了纠纷要打官司,被告住的地方或者合同实际履行的地方的法院有管辖权。就民间借贷合同的履行地而言,如果借贷双方事先约定好了,那就按约定来。要是没约定或者约定得不清楚,之后又没商量出补充协议,按照合同里的相关条款和平时的交易习惯也确定不了履行地的,那就把收钱的一方所在的地方当作合同履行地。简单来说,要是出借人找借款人还钱,出借人所在的地方就可以算作合同履行地;要是借款人起诉出借人没按约定借钱,那借款人所在的地方就是合同履行地。
再看协议管辖。借贷的双方可以用书面协议的方式,选择被告住的地方、合同履行的地方、合同签订的地方、原告住的地方、东西所在的地方等和纠纷有实际关联地点的法院来管这个案子,不过不能违反关于案件级别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也就是说,借贷的双方可以在合同里商量好,要是以后出了纠纷去哪个符合条件的法院打官司。
对原告来说,起诉的时候得综合考虑打官司方不方便、收集证据难不难等情况,在法律规定或者双方约定的能管辖的法院里,选一个合适的法院去打民间借贷的官司。